执行案件中能否追加分公司为被执行人?

张楠律师
2021-10-11
来源:

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但当总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,而分公司有财产时,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法院将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呢?

案情简介:

陈X与被申请人北京万桥XX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,经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,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调解书。调解书载明:“原被执行人北京万桥XX公司于二0二0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申请人陈X 十七万五千元”。当日调解书已生效。2020年4月24日因北京万桥XX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,陈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2020年9月4日因北京万桥XX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,法院作出裁定,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2021年3月,陈X通过司法拍卖网查询得知,北京万桥XX公司通州分公司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,具体线索为北京市XX区XX土地及地上建筑物(土地使用权面积13333.200平方米)。北京万桥XX公司通州分公司隶属于原被执行人北京万桥XX公司。故陈X申请追加北京万桥XX公司通州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。法院审查后,裁定驳回追加北京万桥XX公司通州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。

裁判要旨: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,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,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、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,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。本案中,申请人陈X据此规定,申请追加北京万桥XX通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,缺乏法律依据,本院难以支持。

律师提示:

在将总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时,应努力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。如果发现分公司有财产时,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分公司财产就可以了。


阅读35
分享
下一篇:这是最后一篇
上一篇:这是第一篇